(2012年11月27日研究生院院务会讨论通过,经2026年4月13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研究生和指导教师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流程,对在学研究生申请调换指导教师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后,一般不允许调换导师。但遇以下特殊情况时,研究生可以向所属院系提出调换导师的申请:
(一)导师由于退休、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
(二)师生间矛盾难以调和;
(三)院系或导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拟申请调换导师的研究生,在申请之前,应与原导师、接收导师、院系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征得原导师、接收导师和院系的同意调换意向,并向院系确认接收导师符合接收条件。
第四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填写调换导师申请;
(二)原导师和接收导师分别签署意见;
(三)院系审核,并确认接收导师在接收当年满足对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条件,之后签署意见;
(四)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 其他规定:
(一)因特殊原因,在原导师不签署意见的情况下,研究生所属院系在调查了解情况基础上,经院系行政会议讨论,可做出是否同意调换导师的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在办理调换导师手续期间,研究生应正常参加教学和科研活动。
(三)研究生跟随原导师期间所做工作,未经原导师同意,不得自行发表或用于申请学位。
(四)研究生调换导师涉及跨院系、转学科或专业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申请。
(五)硕士生调换导师(不涉及调换院系、学科或专业)可由院系参照此方案自行审批。
(六)院系可根据以上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