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6年3月23日研究生院院务会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学科交叉、交叉学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促进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除采用指导教师个别指导方式外,鼓励根据实际培养需求,确有必要时,由指导教师提名,经审批同意后,可采用以指导教师为组长的指导小组集体指导方式。指导小组成员中,符合本方案的,可聘任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联合指导教师或副指导教师。
第三条 聘任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联合指导教师的原则:
(一)对于学科交叉、交叉学科博士生的培养,必要时,经审批同意后,可聘请一名校内本学科外相关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或一名具有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相关学科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作为联合指导教师。
(二)对于学科交叉、交叉学科硕士生的培养,必要时,经审批同意后,可聘请一名校内本学科外相关学科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或一名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相关学科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作为联合指导教师。
(三)对于专业学位博士生的培养,根据专业学位博士生培养的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从校外相关专业、或校内本专业学位类别外的相关专业聘请一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联合指导教师。
(四)对于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培养,根据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的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从校外相关专业、或校内本专业学位类别外的相关专业聘请一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联合指导教师。
第四条 聘任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副指导教师的原则:
一般不设立博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副指导教师。确有指导需要,经审批同意后,指导教师可以聘任一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其博士生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副指导教师。不设立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副指导教师。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联合指导教师或副指导教师应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思想作风,能做到教书育人;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并承担重要科研、设计等项目;具有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能提供进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聘任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联合指导教师或副指导教师,需经指导教师提名,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其中拟聘人员为校外单位的,还需拟聘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报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委员会专门委托的相关院系相关学术组织(统称学位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联合指导教师或副指导教师的聘任期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工作需要而定。研究生的全面培养和管理工作仍由原指定的指导教师负责。
第八条 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